繼承系統表解說2018081218:05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祖父過世,但第一順位的兒子在祖父過世前就已經因病過世,所以即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兒子的應繼分)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相關文章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