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統表解說

2018081218:05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祖父過世,但第一順位的兒子在祖父過世前就已經因病過世,所以即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兒子的應繼分)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