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護照」和「換護照」須知

2011060211:01
 
一、申辦地點
申請護照可以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親自到位在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樓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來申請辦理。住在其他縣市的申請人可以到外交部南部辦事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或中部辦事處(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或東部辦事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去申請。
 
二、申辦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但最好於申辦前事先查詢確認可申辦之時間及應帶之相關文件。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詢問電話
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
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南部辦事處07-2110605
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四、申辦費用(非委託旅行社代辦者):
A.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300元。
B. 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900元。
 
五、申辦手續
 
1.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下載請按此處
 
2.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照片上的本人不能戴帽子,照片中的人像自下巴至頭頂長度不能少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照片的背景必須是白色,不可以戴黑色眼鏡,更不可以使用合成照片,一般的照像館都知道這些規定)。
 
3. 繳交護照規費
 
4.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 以下應備之影印文件,應在提出申請時事先準備好:
(1)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
(2)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3)另7歲以上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除以上應備文件外,須繳附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本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4)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身分證正本。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6. 男性國民出國必須有兵役的考慮。接近役齡男性國民(年滿15歲翌年的1月1日起)及已達服役年齡期限內之男性國民(年滿18歲翌年的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那一年的12月31日止),以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人員在申請護照以前,必須將相關的兵役證件原件(已服完兵役、正在服兵役或免服兵役等證件)先送到內政部或國防部派駐在領務局的專櫃人員處,請他們在您的護照申請書上先蓋好兵役戳記(還沒有服兵役的男性國民不需要繳驗證件,可以直接請求加蓋兵役戳記),辦完之後才能到領務局的申請護照收件櫃台提出申請。
 
7. 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1)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無外文姓名者,應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若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應繳交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例如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國內、外醫院核發之出生證明..等)。
(2)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8.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均可申請換照。
 
9.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如:工作識別證、勞工保險卡、學生證),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10.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2581&ctNode=226&mp=1)。
 
11.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12. 護照空白內頁不足時,請提早申請換發新照或加頁使用
外交部呼籲國人倘擬以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他國旅遊時,請事先檢查所持護照之空白內頁,倘所持護照空白內頁不足時,建議提早向本部領事事務局、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或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新照或加頁使用(但以2次為限),以避免入境他國時,他國移民官員以所持護照已無空白頁為由,拒絕發給落地簽證。
 
六、護照核發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自繳費送件後的下半天算起);遺失補發件為5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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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上述資料係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網站內容:http://www.boca.gov.tw/mp.asp

二、申辦護照手續簡表: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935&CtNode=254&mp=1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普通護照「流程圖」: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46&ctNode=732&mp=1